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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开办费补助。新组建或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待全部注册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20、3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该项补助的不再享受,但对继续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的补助按其应享受补助额度扣减已补助金额计算。

  (二)绩效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的70%以上,代偿率低于5%,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当年为中小企业单笔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总额的1%与单笔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总额的0.5%之和给予风险补偿,每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偿50万元。补偿额度参照《淄博市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即:实际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考核分值/总分值)。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国家、省补助的额度给予20%-50%的配套补助。

  (五)税收支持。对担保机构自开业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六)其他补助。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考核及参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担保专项考察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材料。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两份。市属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报准确翔实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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