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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8]7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了加快我市担保机构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奖励、补助、扶持、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及额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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