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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中期考评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实验区,以及未如期报送实验区建设工作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实验区建设期满未如期申请验收的,给予黄牌警告直至撤消实验区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向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规划原件或复印件;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包括历年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重要进展等;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经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取消其省级实验区的资格。验收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科技部的要求推荐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省级实验区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的,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申请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其中,国家级实验区同时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任务,以及《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划编制指南。

  一、实验区规划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划是实验区的重要工作任务。规划是推动实验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实验区的特点及定位,用前瞻性的思路和创新性的手段,指导实验与示范,最终实现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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