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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家级实验区的审批,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省科技厅下设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职能处室,负责全省实验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区管理的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山东省实验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2、对实验区规划进行论证和实地考评,提出建议报厅长办公会审批,并组织验收;
  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省十大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及示范工程项目,并加大对实验区的支持;
  4、检查督促省内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追踪,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决定有关奖惩;
  5、负责批准区域可持续发展技术战略联盟。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负责组织国家级实验区的申报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管理国家级实验区;
  7.厅领导和科技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办公室委托,对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提交报告;
  2、受办公室委托,可以参与实验区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的考察论证、评审验收;
  3、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
  4、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实验区发展的建议;
  5、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区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机制。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分两个阶段实施。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后,应向办公室提交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中期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阶段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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