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区申报范围: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或其城区;县(市、区);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可单独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联合申报。
第六条 申报实验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有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推广的价值,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
2、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实验区创建工作已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能够全面完成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实验区内不得新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度资源依赖型企业,已有企业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计划,其节能减排技术水平要高于区外同类企业。
4、有明确的建区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并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施行;有切实有效的推进实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副省级城市及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余申报实验区的,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报告及筹建工作汇报,包括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文件;
3、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法定机构批准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与促进实验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4、由当地人民政府填写的《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5、市科技局的推荐申报函(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实验区不用提交)。
第九条 审批
1、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论证评审。
2、考察合格或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下达批复文件并授予“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