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科农社字〔2008〕105号)
各市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鲁”战略,推进我省新时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经验并提供综合实验示范与科技支撑,根据《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附件:1、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3、山东省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略)
4、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略)
2008年7月14日
附件1:
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鲁”战略,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经验并提供综合实验示范与科技支撑,根据《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
第三条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的基本方针,结合当地实际,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引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公众参与、示范作用”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围绕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实验区发展。
第四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的管理与政策推动等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领导小组,并设立实验区办公室,其中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或区域可持续发展技术战略联盟,具体负责实验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