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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减免部分城乡困难居民遗体火化费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减免部分城乡困难居民遗体火化费用的通知
(大民殡发[2007]58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市殡仪馆: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强化落实“民政为民、全心全意”的服务理念,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丧葬负担,经研究决定,市殡仪馆、各区市县民政局直属殡仪馆,对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部分遗体火化费用实行减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具有大连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本市各殡仪单位发生的部分遗体火化费用。

  二、减免程序。办理城乡困难居民遗体火化手续时,亲属或相关人员应持《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簿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各殡仪馆指定窗口办理减免事宜。证件不齐全者,不予办理减免。

  三、减免项目及标准。减免项目包括遗体运输、遗体告别、遗体冷藏、遗体火化等四项费用。其中,遗体运输仅限于使用普通国产殡仪车;遗体告别仅限于租用小告别厅;遗体冷藏仅限于三日内正常遗体冷藏(不含单尸冷藏和守灵);遗体火化仅限于使用普通火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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