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成立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国家工程中心的推荐论证和省工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立项。
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对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组织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验收后,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建议。
(三)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单位)组织召开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
(四)发展计划处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厅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八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较差的,限1年内整改。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
(二)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滞后于建设任务书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
(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
(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项目的,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或有望成为国家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山东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04〕17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各市应建立本级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不低于省建设补助资金的匹配资金。
第三十五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以上产业群、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网络。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八条 对具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其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鲁科计字〔2002〕2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科技厅
二○○八年编制
一、 组建中心的目的、意义
(重点说明: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定义;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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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重点说明:国内技术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状况;从事本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和设计的优势单位及水平比较;与国外的差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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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托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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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 法人代表
| |
主任
| | 职务
| | 出生年月
| | 所获学位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职工总数
| | 高级职称数
| | 中级职称数
| | 博士
| | 硕士
| |
承担政府课题数
| | 其中:国家级
| | 省部级
| | 市级
| |
累计获奖成果数
| | 其中:国家级
| | 省部级
|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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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专利申请受理数
| | 专利授权数
| | 其中:
发明专利数
| |
主要合作单位
| | |
(重点说明:科研开发队伍、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相关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转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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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
| (一) 目标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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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机构管理及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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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
| (三) 如何实现自我发展、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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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何发挥在行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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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
核
目
标
| (一)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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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中心的内部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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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
核
目
标
| (三)工程中心的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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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果产业化状况(含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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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托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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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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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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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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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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