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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18、完善多元化投资体系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必须建立以依托单位为主体,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与金融贷款、利用外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省科技厅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进行相应的资金匹配。鼓励工程中心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的竞争性招投标,强化资源合理配置,积极争取企业和社会资金的投入。

  19、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积极营造环境,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经营、懂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壮大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人才队伍。对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

  抓住国际社会对产业优化升级和相关技术开发关注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积极争取国际组织、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通过项目融资、专项贷款、合作开发、风险投资、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提高引进技术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加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大院大所和高等学校的联系与合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跨越。

  21、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要用足、用活国家、省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的税。配套开发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新增增值税25%的部分,凡符合《山东省新产品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审核退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审定可享受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附件2: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年度计划,制定工程中心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或方案,以主管部门推荐和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 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 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技术领域转报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定期审批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

  (二)相关业务处(单位)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

  (三)发展计划处汇总相关业务处(单位)的工程中心建设意见,经厅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单位)代表省科技厅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每个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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