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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科高字〔2008〕13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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