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42.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市及区县、高新区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投资的重大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43.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44.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九、实施知识产权和名牌带动,推动产业升级
45.实施知识产权带动。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年)》,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重要条件,大幅增加发明专利的比重。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省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争创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4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建设,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7.建立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制度,鼓励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或淄博户籍个人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分别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