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无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6.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37.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各商业银行对于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8.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创造条件,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39.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争取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逐步建立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40.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企业风险投资体系,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41.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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