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对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
六、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28.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吸引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能力。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由市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协调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落实好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29.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30.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31.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七、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导向,金融保险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6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在原有预算基础上增加到1亿元,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建立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比例等,其中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达到2%。
33.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2006年市级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并为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重大专利项目实施等费用资助。设立“三大平台”建设及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力争到“十一五”末,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三大平台”及与中国工程院联合建立的新材料成果转化基地具备一定规模。
提高市科技进步奖励额度。市级科技进步奖励一二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提高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34.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对科技资金截留、挪用和延时下拨。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追踪问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