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鼓励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的开展设计研究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创新平台和创新服务机构建设
21.把高新区建成推进集成创新的重要基地。继续大力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充分利用产业聚集优势和高新区相对优化的区域环境,以特色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各类共用技术创新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联盟,以重大项目为纽带,推进联合攻关。支持以高新区、特色园区或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体制,落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努力建立有利于集成创新的运行机制。
22.继续加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延伸孵化链条,使之真正成为高新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要大力发展专业孵化器,建设高水平的共用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联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内建厂经营的,享受高新区新建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3.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共享共用的原则,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作用,整合集成相关部门、行业现有科技图书、专利、标准等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和积累的科技数据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检测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科技情报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建设集科技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咨询和人才智力交流等于一体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向社会开放。
24.积极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继续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北大、清华等大学的科技合作,搭建合作平台。精心组织好陶博会、中国(淄博)新材料技术论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密切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拓宽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渠道。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努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来我市落户。
25.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
26.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对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