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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对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再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

  17.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按程序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

  四、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支持科研机构自主创新

  18.深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发展。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完善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深化科研院所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从体制、机制、投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推动经营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经省政府批准,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所得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支持其自主创新。

  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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