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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9.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将高校科研开发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我市高水平科研成果原创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科研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省、市级研发机构和博士后工作站。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都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联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0.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实行自立项年度起,国家级重大专项享受2年、省级重大专项享受1年的市级科技计划资金扶持政策,分别按国家级1∶0.5、省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相关区县也要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11.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对省级以上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2.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13.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以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以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4.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高新技术带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1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抓好《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年增两个百分点以上;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16.积极培植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省级高新区享受国家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和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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