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时,如需要征询城乡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时,有关部门应按发展改革部门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或批复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