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十二)鼓励周边城市开通直达我市旅游景区的旅游公交汽车线路,实施跨区域无障碍旅游。市中心区和县(区)中心城镇开通到重点旅游景区专线车服务,试行在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推出潮州旅游景区公共汽车。
(十三)建立自驾车旅游营地,提升潮州“自助游”服务质量。
(十四)建设潮州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在古城区和县城设立若干个咨询服务站,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具有旅游咨询、预订、投诉功能,覆盖全市的旅游咨询服务网络。
(十五)有条件的县(区)可试行发放旅游消费券,市民或游客可以到指定旅行社、酒店和景区领取旅游消费券,凭消费券在指定景点、酒店进行消费可获得优惠。
(十六)各级政府在加快我市旅游业改革和发展,试行国民休闲计划中要敢于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实践,研究推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
(十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旅游休闲项目特别是乡村生态、海滨等休闲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休闲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在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十八)对符合条件且具有较大规模的旅游休闲项目,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省旅游扶贫资金和旅游发展资金的支持,着力发展一批乡村旅游、滨海旅游等品牌休闲项目。
(十九)争取“双转移”旅游职业技能培训指标。市旅游局与市职业技术教育部门要协作配合,分期分批培训旅游职业技术人员。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旅游行业技能大赛,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十)将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并加速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强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实施细则以及操作办法,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开发适合居民旅游休闲的产品和线路,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各旅游企业要联动起来,互惠互利,团结发展,共同振兴我市旅游业。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旅游企业在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保障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检查保障措施和安全检查指引,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休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