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类市场监管措施。至少每季度进行1-3次日常巡查,实施较高频度巡查。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户。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3)C类市场监管措施。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实施中高频度巡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和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以及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户。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市场预警频度;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4)D类市场监管措施。至少每周进行1次日常巡查,实施高频度巡查。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等情况不受每周检查1次的限制。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列为年检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违法记录,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强化其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全面审查。
4.信用信息公示。
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与评定类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反馈。商品流量和规模较大的市场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其他市场可在市场办公场所设置专用电脑或公示牌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客商和消费者查询。
5.信用奖惩。
对于信用监管评价类别为A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优先推荐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和“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活动,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审等活动;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信用度好、辐射面大、各界反映良好的A级商品交易市场推荐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重点联系市场。
对于市场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类别为B类及以下的,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产生之前,不得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及著名(驰名)商标等。
6.信用维护。
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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