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宁陕县皇冠镇采石场临时占用省宁西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宁陕县皇冠镇采石场临时占用省宁西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363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宁陕县皇冠镇采石场临时占用宁西林业局国有林地的请示》(陕森字[2008]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陕县皇冠镇采石场临时占用省宁西林业局正河林场8林班国有防护林地1.03亩。(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两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宁陕县皇冠镇采石场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三、你局要督促宁西林业局,建设单位用地期满后及时收回林地,并恢复所占林地上的植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