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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滑坡山体治理工程临时占用柳林镇王家沟集体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滑坡山体治理工程临时占用柳林镇王家沟集体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397号)


延安市林业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滑坡山体治理工程临时占用宝塔区集体林地的报告》(延市林[2008]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安房地产管理局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滑坡山体治理工程临时占用柳林镇王家沟村集体林地7.58公顷。其中:防护林地4.7公顷,用材林地2.88公顷(适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两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延安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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