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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坡根脚银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坡根脚银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401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白县坡根脚银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请示》(陕森字[2008]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太白县坡根脚银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二朗坝林场9、23林班国有用材林地0.1401公顷。其中:用材林地0.0825公顷,灌木林地0.0576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壹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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