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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市福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市福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402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白县苏家沟铜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请示》(陕森字[2008]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鸡市福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苏家沟铜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二郎坝林场12林班国有林地0.1379公顷。其中:疏林地0.0945公顷,灌木林地0.0434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壹年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宝鸡市福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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