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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黑龙江省亮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钼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黑龙江省亮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钼矿普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403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白县海塘河铜钼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的请示》(陕森字[2008]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亮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太白县海塘河铜钼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黄柏塬林场10、33、37林班国有灌木林地0.3722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壹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亮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三、你局要督促省太白林业局,建设单位用地期满后及时收回林地,并恢复所占林地上的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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