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陕林发〔2008〕14号)
各市林业局、杨凌区农林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入冬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野生鸟类和野生兰科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规范野生动植物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野生动植物既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开展科学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做到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自觉性,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二、严格控制,禁止乱捕滥猎。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如确需捕猎的,须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并严格执行《特许猎捕证》制度;对可利用的野生动物要严格按照狩猎计划开展猎捕活动,完善《狩猎证》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猎捕。狩猎活动不得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开展猎捕活动。
三、禁止乱采滥挖和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在野生兰科植物保护方面要加强外来人员进入林区的管理,禁止外来人员非法进入林区破坏兰科植物资源,从源头上遏止对野生兰科植物资源的破坏。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花鸟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兰科植物的采集。因科学研究或人工培植需采集野生兰科植物的须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指定的区域内采集。如有特殊情况需采集兰科苗木较多的,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厅审批。
四、强化流通环节管理。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运输许可手续。全省各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把关,加强检查。一经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的,要立即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无证收购经营、无证贩运的,必须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