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
(陕林发〔2008〕175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林基发〔2008〕83号)精神,现将2008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的工作要求,大力支持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探索落实林农和林业职工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落实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机构。积极支持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项目单位利用林业贴息贷款扶持政策进行灾后重建,大力支持受灾木竹收购加工项目建设,帮助受灾林农和企业及时清理和销售受灾木竹,减轻受灾损失。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林业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管好用好贴息贷款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与服务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落实地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请通知各项目单位积极与银行联系,抓紧落实项目贷款资金。为顺利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请各项目单位在落实贷款资金时注意:在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项必须能够说明项目符合林业资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即速生丰产林、经济林项目应注明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及主要树种,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类型项目应注明项目具体名称及植物、动物具体种类。
四、各市(区)林业(林特)局、财政局务必于每年10月10日之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请提前做好准备。过期不予受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