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有效期限
民办高校的招生广告与简章经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备案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逾期不得发布。
二、强化监督,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一)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必须按照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擅自超规模、违规承诺录取学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审慎稳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良好的招生秩序。
(二)加强招生队伍建设,规范招生行为
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严格禁止代课教师参与招生活动,各校要坚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非法招生中介诈骗等突出问题;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省教育厅将积极引导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按照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对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注明学生的学习类型、专业、层次、年限和发放证书等内容。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九月底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学生名单同时应在校内予以公示。省教育厅将于十月上旬对各校公示的名单进行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