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拥有一流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以及良好学术氛围和工作条件的研究平台,构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整合现有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实验条件和研究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并重点建设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力争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突破,为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9.建立重点学科建设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高等学校都要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各重点学科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
10.自治区重点学科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考核和确定。对于已有的自治区重点学科,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为自治区重点学科。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学科申请、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11.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第一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第一学科带头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2.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组建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咨询组,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咨询、指导,并受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3.自治区在安排“211工程”和其他重点高校建设、科研立项和科研计划实施、“11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相关建设项目时,应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并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同时,要整合各种资源,制订相关政策和具体建设措施,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科给予人力、物力和政策的倾斜。各重点学科要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充分发挥人才、条件和品牌优势,吸纳各方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学科发展要求和本学科自身特点,分析影响本学科上水平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集中力量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