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该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五)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经费由项目依托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分二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其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
(二)实验材料费;
(三)仪器设备费;
(四)国内调研差旅费;
(五)课题研究实验费;
(六)科研业务费;
(七)劳务费;
(八)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购置大型设备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