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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教技字〔200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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