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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煤层气发电项目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煤层气发电项目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十二、煤层气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现行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5元。
  十三、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发电的机组,免收系统备用费。
  十四、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煤层气发电项目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稳定和煤层气发电项目的正常运行。
  十五、煤层气发电企业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电网企业可以暂停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有关费用。
  十六、用于发电的煤层气,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鼓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煤层气发电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七、进一步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步伐,全面推广应用煤层气抽采成熟技术。推广开采煤层顶(底)板抽采煤层气和工作面采空区煤层气抽采技术、顶板岩石定向水平长钻孔邻近层煤层气抽采技术;开展高瓦斯松软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工艺研究,试验无保护强突出煤层实施顺层钻孔、顶(底)板穿层钻孔等区域性消突技术;进行煤层气地面压裂井开采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地面压裂、采动和采空区“一井三用”抽采煤层气技术。
  十八、开发煤层气利用新技术。开展煤层气提纯、煤层气浓缩与液化、风排煤层气发电、锅炉改造、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为煤层气抽采利用提供技术保障,重点开展风排煤层气分解一尾气热交换锅炉和风排煤层气发电应用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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