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当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六、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七、煤层气抽采企业抽采销售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当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瓦斯抽采泵、钻机、瓦斯监测装置、瓦斯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凡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者自用作民用燃气,以及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的,中央财政补贴0.2元/立方米煤层气 (折纯)。依法从事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企业,可按照《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鼓励州(市)人民政府对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九、完善城镇区域供气管网。在加大抽采的同时,加快推进煤层气多种利用工作,尽早建设连接矿区以及邻近城镇内部输配管网。
十、根据国家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发电项目建设。全部燃用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发电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