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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近年来,我省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了《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为促进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的开发利用,实现减轻煤矿瓦斯灾害、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结合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
  二、全省煤矿企业应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 (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三、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四、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凡新设探矿权,应当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应当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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