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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政府采购督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及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四)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参加或列席省财政厅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依法独立提出监督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向省财政厅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四)向省财政厅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督察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担任顾问或持有股份,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督察员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聘请,并发给《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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