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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8]7号)


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订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是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聘请,以独立身份依法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集中采购活动和分散采购活动。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自愿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原则上从省级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中聘请。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法独立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小组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

  (四)对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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