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重申奥运期间加强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京商运行字[2008]13号)
各区(县)商务局、重点商业单位 :
2008年奥运会即将开幕,为做好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针对目前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用证安全出现的新情况,现就切实加强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安全管理重申如下:
一、明确责任
奥运期间加强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管理,避免通行证丢失、倒卖等现象的发生,既是做好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的要求,更是奥运期间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商务局、重点商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奥运期间的用证安全。
二、制度保证
各区(县)商务局、重点商业单位,要加强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使用管理,针对目前个别单位出现丢失通行证的现象及社会上倒卖通行证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要求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检查,以预防为主,严格按制度办事,杜绝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丢失、倒卖等现象的发生。
三、履行承诺
各区(县)商务局、重点商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中的承诺,做到逐级签订安全承诺书,督促用证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的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人、证不能分离,并为驾驶员添加必要的通行证保管袋(包),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责任追究
对于出现的丢失、倒卖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现象,要从严治理。奥运期间,丢失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补办,并视情况轻重对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倒卖通行证的单位,一经核实,取消该单位办证资格,收回其所有通行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