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广大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经市政府2009年2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户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