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一)为推进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二)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突出解决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后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问题。
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惩违规违纪行为
(一)按照国家七部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监察部等10部委办《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外,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处罚联络制度的通知》,及时填写通知单告知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同时将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力度,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腐败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同时,还要严肃查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