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随机方式时,将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编号,由招标人代表摇球抽取,按先后顺序抽取三名中标候选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遏止串通投标行为
1、凡符合应公开招标的范围、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不得少于法定个数,投标人少于法定个数的,应当降低招标条件重新招标,直至完成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已经报名或接受邀请、购买招标文件的,必须参加投标;否则按有陪标嫌疑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通投标,并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五)限时抽取专家评委,严把评委资格关
1、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时或开标结束后进行;省内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视路途远近,可在开标的前一天下午或开标结束后立即进行,并将抽取的评标专家统一集中前往开标地点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的通讯工具同时统一保管。
2、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被抽取的专家评委必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专家评委证》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并应当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同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职务;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能参加评标。
3、严格评标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政府指定场所的服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亲属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律不得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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