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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09〕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

  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zb.jljsw.gov.cn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jlinbidding.changchun.gov.cn)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2、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建设步伐。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逐步推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远程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要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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