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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印发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7号)。自治区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6]188号)。《规定》和《通知》下达以后,总的来看,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是好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地区存在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现象。为了严格规范维修企业管理,进一步加强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16号)要求,严格把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关口,不得降低审查标准,更不能走过场;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所涉及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不得漏项。审核发放《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必须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并留底归档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为了严格审查程序管理情况,从此文发出之日起,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实行备案制度,各地将有关材料(见附件1-4)复印件上报自治区农机鉴定站维修科进行备案,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发放。

  二、严格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级制度。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2006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审核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不得超越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等级发放。对已经越级或压级发放的,各地要先行自查自纠。为了摸清已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情况,请各地按照附件5规定的内容,将文到之日前取得农机维修有关资格证件的维修企业认真调查统计,并如实填写表格规定内容,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维修管理科。自治区将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自治区将暂停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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