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培育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是今后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和发展方向,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机化发展道路,实现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实践者。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农机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促进现代农牧业建设和农牧民节本增收,今年自治区农牧业厅把“培育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列入为农牧民办10件实事之一,并印发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工作,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确定培育对象。培育对象按照农牧民申请、旗县与盟市农机主管部门逐级推荐、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审核备案的程序确定,原则上县均培育一个。各盟市根据《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任务分配表》(附件1),选择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农机作业服务内容和特点的地区,提出新建或完善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名单,并负责组织填写《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计划表》(附件2),并于2008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审核备案。培育工作要与各级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紧密结合,拟培育对象应主要服务于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
二、突出工作重点。培育工作要高起点、高标准,既要制定长远规划,也要明确当前重点,同时要充分体现新型服务组织“新”的内涵。2008年,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建设,包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农机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完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机具场库棚、维修车间、综合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先进农机化技术与装备,提高农机服务合作组织装备水平;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有效形式,包括订单作业、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系列化作业、产加销一条龙服务等方式,落实《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管理,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并通过宣传和引导,发挥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示范带动作用,主导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逐步扩大辐射带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