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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2009)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流转的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十)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以承包、租赁、拍卖、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转让、划拨500亩以下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依法审批;

  (二)转让、划拨500亩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条 申请流转国有森林资源,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

  (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三)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四)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包括图、表等);

  (五)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导致林权发生变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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