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流转的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十)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以承包、租赁、拍卖、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转让、划拨500亩以下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依法审批;
(二)转让、划拨500亩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条 申请流转国有森林资源,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
(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三)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四)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包括图、表等);
(五)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导致林权发生变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