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并上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予以审定。经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联合下达产业项目贴息计划。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有效期1年。企业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八章 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二十五条 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经园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送如下材料: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项目贷款合同。
4、项目贷款进账凭证。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额度,在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拨付额度与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批。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终止建设。
2、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3、企业将贷款转做他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贴息资金审核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费用按规定程序从贴息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