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当年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六章 贴息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贴息的贷款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属于第四章所列的重点项目不低于70%。贷款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700万元;贷款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贴息额不足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分别承担60%和40%。
第七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提出年度贴息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贴息资金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3、 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贷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开放办,并随文上报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申报项目需附大连市拟配套安排的40%贴息资金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并聘请相关专家每月一次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