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开公正原则。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公布,广泛宣传。项目安排引入科学、民主、透明的评审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 高效服务原则。建立严格、完善、易于操作的贴息资金申报、决策、管理、监督制度,随报随审、及时办理,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流程和服务体系,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切实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区域内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在辽西锦州湾经济区的"飞地"以及沈西工业走廊核心区域内注册并坐落在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安排重点
第十条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7类项目,一是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及中直企业的投资项目;二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项目;三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企业的项目;四是对就业贡献大、税收较高的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六是园区现代服务业项目;七是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性配套项目。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园区产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五章 贴息资金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限制类的项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环保要求,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到位,贷款落实,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