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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的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提高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促进担保机构向被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从2008年起,对向经省中小企业厅认定的“五点一线”工业园区内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大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担保笔数和担保额分别达到当年累计担保笔数和担保额60%以上的担保机构,按10%幅度提高其应补偿担保额。

  三、按要求定期申报

  (一)各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组织程序,于每年3月15日前(2008年为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情况分别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

  (二)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时,除需提交《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

  3、经审计的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4、经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明细表(附件3)。

  (三)各市在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申报时,除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及审核情况外,还需同时提交申报年度本市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文件或可被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资金安排凭证。

  各市安排的风险补偿金下拨后,需将拨款文件抄报省财政厅。

  (四)以上申报事宜如无变动,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略)

  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3、**年度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明细表(略)

辽 宁 省 财 政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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