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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8日)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中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财债[2008]246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债[2007]49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安排相应风险补偿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小企业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0号)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债[2007]49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和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

  (一)对于2008年未安排风险补偿金的市,将减少省财政风险补偿金分配额度,即以各市应补偿担保额(经审查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额)和安排风险补偿金额度为考核要素,分别设定80%和20%权重,确定省对各市的风险补偿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某市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该市应补偿担保额/全省各市应补偿担保总额*80%+该市安排风险补偿金/全省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总额*20%)]*省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

  (二)从2009年起,对当年未安排风险补偿金的市,将不给予省财政风险补偿金。在各市安排相应风险补偿金的前提下,以各市应补偿担保额和安排风险补偿金额度为考核要素,分别设定60%和40%的权重,确定省对各市的风险补偿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该市应补偿担保额/全省各市应补偿担保总额*60%+该市安排风险补偿金/全省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总额*40%)]*省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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