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校内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实验室人员聘任权)和财务权(实验室经费支配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厅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区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