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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建设期间,按教育厅所拨经费的1:1配套,建设期满后,每年应保证不低于40万元的运行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依托教育部或自治区某一重点学科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并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六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自治区教育厅行文申请。

  第七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八条 凡通过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自治区教育厅每年投入50-100万元的建设费。有关高等学校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与发展,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厅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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